1、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 ||
账户段 | 自负段 | 共负段 | |
45周岁以下 在职职工 | 当年账户支付 | 900元,由个人自负 | 社区医院: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 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 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45周岁(含)以上在职职工 | 600元,由个人自负 | ||
退休人员 | 300元,由个人自负 |
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院前急救费等医疗费,按其他医疗机构这一级别标准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2、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 |||
起付线以下 |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 3.5万元—7万元(含) | 7万元 以上 | |
在职职工 |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三级医院1200元;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 |
退休人员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次。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如何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市区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病历本。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社保卡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结算。
医疗费结算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4个部分:
个人自费是指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
个人自付是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
个人自负是指门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个人承担是指超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后及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4、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门诊治疗时,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
5、特殊情况下就医有关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具体见下表:
项目 | 申请手续 | 核准手续 |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 | 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
设立家庭病床 |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备案表》。 | |
转外地就医 |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外就医备案表》。转外地就医时,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转往当地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30个百分点。 | |
院外检查(治疗) |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实行刷卡结算,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