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

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政策
时间:2018-10-25    作者:宁波第九医院    来源:宁波第九医院    浏览:

1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根据就诊的医院不同,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不设起付线,但设有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婴幼儿及  各类学生、成年居民档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2、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承担。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

以下

起付线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最高支付限额(含)

最高支付限额

成年居民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即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负不超过1200元)。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3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参保人员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特殊病种项目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仅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成年居民档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A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全额承担

 

4参保后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可选择宁波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或在门诊特殊病种指定治疗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及病历本在全市范围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社保卡的,应在72小时内持社保卡在医院补办登记。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就医中需要到药店进行处方外配的,可要求医院在门诊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由医院在医保系统中进行登记,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药品外配(外配处方有效期为3天),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参保人员不能持社保卡及病历本直接到药店购买处方药。

5、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

医院提出意

办理核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

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代办申报手续

设立家庭病床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可在定点医院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及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家庭病床,由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备案表》。家庭病床核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院外检查(治疗)

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个人承担20%,成年居民个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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