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为了加强对病历借阅、复印的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借阅
(一)本院医护人员因临床、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借阅病历,其他人员不得借阅。
(二)医护人员借阅归档病历时,须亲自在病案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书写借条,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原则上不超过2周);归还病历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注销登记并归还借条。
(三)需要借阅大批病历的(大于5份),原则上应在病案室查阅,如需带出病案室者应有医务科审批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归还,未能及时归还者应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四)对借阅的病历要妥善保管,不得发生损坏、涂改和外借等行为。如未妥善保管病历或遗失病历的,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病历的,应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能查阅、复印。
(六)与医院签订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病历复印
(一)有权提出病历复印申请的人或者机构主要有以下4种: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
(3)与患者或者死者有保险关系的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出于办案的需要。
(二)申请复印病历需向医务科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患者的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公安司法机关或保险机构提出病历复印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参照病历借阅有关要求。
(四)医务科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批单,申请人持审批单到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凭审批单给予调取病历并复印。不得将病历原件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行复印。
(五)申请人需要复印现症病历或尚未归档出院病历时,除需按上述规定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外,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携带病历陪同复印。严禁将电子病历直接另行打印或交与病人自行复印。
(六)申请复印病历,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可以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的客观、主观部分进行封存。
(七)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人如有需要,医务科或病案室可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八)病历复印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