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下午,我院在二楼多功能厅举行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解读。全院医护人员及江北区各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共百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发文施行。
此次培训由郑国庆副院长担任主讲,郑副院长通过对新《规定》逐章逐条的阐述,让在座的医护人员对新《规定》有了深刻地了解。郑副院长指出新《规定》主要修改如下:(一)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二)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三)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四)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五)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六)辅助检查报告单排序在前,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排序在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